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(已故)为牟取非法利益,死刑在贵州省、余华英拐重庆市等地流窜,卖名物色合适的儿童孩童进行拐卖,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,案审通过王某付(另处)、宣判杨某兰(另处)介绍,死刑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,余华英拐以此获利,卖名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。
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,多次拐卖儿童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应予以严惩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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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(已故)为牟取非法利益,死刑在贵州省、余华英拐重庆市等地流窜,卖名物色合适的儿童孩童进行拐卖,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,案审通过王某付(另处)、宣判杨某兰(另处)介绍,死刑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,余华英拐以此获利,卖名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。
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,多次拐卖儿童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应予以严惩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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